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蚌埠市公安局蚌埠市交通运输局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蚌埠市公安局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经信装备函〔2020〕17号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经信汽车函〔2020〕605号)部署和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蚌埠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蚌埠市公安局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2020年9月16日
蚌埠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经信汽车函〔2020〕605号)部署,落实市安委会《蚌埠市“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蚌埠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重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9月)。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工作分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本辖区宣传动员工作。2020年9月底前将工作机构人员、联系方式和宣传动员情况,分别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
市、县(区)两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对辖区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全面检查,对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面排查整治,各县、区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3月15日前将季度检查结果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将分别对各县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4月至5月)。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梳理问题症结,研究提出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管理意见建议,2021年5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
市和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货车生产改装企业。一是检查企业实际生产状况。摸清辖区内生产改装企业底数,全面核查、突击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及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车辆合格证管理体系运作和保持情况。检查2019年以来企业生产、检验、销售和库存记录,比对零部件采购记录和车辆合格证上传数据,严厉查处虚假上传合格证数据、倒卖合格证等问题。重点调查“5类重点货车”尤其是低平板半挂车生产改装企业,检查企业生产订单、生产销售合同、关键零部件采购等记录,严厉打击“定制化”超载超限车辆行为,对嫌疑情形开展深入调查,对发现从事普通货运企业或个人购买的,通报相关部门深入追查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管。突击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检查企业的比例不得少于20%,检查前应做好工作预案,找准时机,做到现场检查能实施、有实效。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如实填写《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1)。二是检查货车产品生产质量。开展现场产品抽样检验,核查现场生产的货车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核查车辆外观、尺寸、质量等关键技术参数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大吨小标”、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制作使用“值班车厢”骗领检验合格报告等问题。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如实填写《产品抽查表》(附件2)。有关车型《公告》参数可登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三是抽查市场在售货车质量。重点检查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货车产品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易非法改装部位和装置,对嫌疑车辆检测实车整备质量,固定违法违规证据,启动生产质量倒查。四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排查情况,与辖区生产企业签订责任书(《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3),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生产改装法律责任,督促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严禁非法生产不符合标准车辆,严禁为车辆非法改装提供便利,严禁参与、协助非法改装。
对发现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生产改装企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撤销《公告》,并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企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发现虚假开具销售发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市和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可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对本辖区维修企业进行摸排检查。要突击抽查维修企业“5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对发现采购弹簧板、钢板等疑似改装用品及原材料的,要重点予以调查,深入追查已维修车辆实际状况,采集固定违法改装的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
市和各县(区)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一是严格检验机构检查。组织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突击检查,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要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问题。二是严格新车登记检查。组织对办理货车登记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5类重点货车”注册登记档案,核查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的涉及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的问题,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固定证据,启动深度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对发现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或者以篡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一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并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涉嫌构成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办理注册登记时货车存在非法生产、改装的,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对在用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四)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
市和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开展全面摸排整治。在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设立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公开举报电话和互联网邮箱,2020年9月底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集中宣传,鼓励群众、行业、企业和媒体举报投诉,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排查,深入摸排本地区无证、无照经营等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开展整治。突击检查许可证照、现场生产设备、成品和半成品、零部件采购记录、销售记录或合同以及资金账户往来等,核定企业非法生产改装的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渠道等事实,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依法从严查处。对查处的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要全部建立清单,及时汇总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同时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开举报途径,面向社会征集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线索。
对发现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职责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与有关部门的路面执法检查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做实做细辖区内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问题整改。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联合检查,对重点企业、重点隐患紧盯不放,确保问题查处、整改到位。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对重点隐患车型、隐患企业通过媒体集中公开曝光,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员列入失信名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宣传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鼓励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坚持管理服务并重,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支持鼓励企业提升货车安全技术品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秩序。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
联系人: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 张勇峰,电话:0552-2153030,邮箱:jxw3115327@163.com。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王刚,电话:0552-3012950,邮箱:ahbbcgs@126.com 。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宫帅,电话:0552-3028819,邮箱:303567963@qq.com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测科 吴明龙,电话:0552-2042408,邮箱:Sjkjrzk@126.com 。
附表1
企业现场检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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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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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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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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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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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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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自卸货车 □半挂车 □轻型载货汽车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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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方式 |
□ 重点检查企业 □ 突击检查方式 (视情况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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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合同订单 |
企业产品销售合同或订单信息是否与发票车辆信息相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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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订单内容中定制化或超限车辆要求是否与产品公告信息相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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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生产记录 |
2019年以来企业生产、检验、销售和库存记录是否完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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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记录中是否发现存在违法改装生产的线索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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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是否发现有制作“值班车厢”的情形或线索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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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上传数据 |
企业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合格证管理流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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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实际上传合格证数量记录是否与上传数量相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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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货记录、生产记录是否与上传合格证数量相匹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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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销售发票 |
车辆销售发票反映的车辆数和产品合格证数是否相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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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重点问题 (适用重点检查企业) |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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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问题是否属实或整改是否有效落实(如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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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或补充 检查记录 |
(如上述检查项目存在不符合,可在此栏记录实际结果,不够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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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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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专家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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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部门 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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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等部门 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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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产品抽查表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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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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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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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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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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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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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自卸货车 □半挂车 □轻型载货汽车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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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参数及结构核查 |
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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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公告信息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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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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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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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尺寸 (长×宽×高)(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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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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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整备质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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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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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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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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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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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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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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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架板簧数 (可按轴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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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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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厢尺寸(长×宽×高)(mm)(或罐体容积(建议测量罐体尺寸:长轴×短轴×长度或最大直径)、栏板高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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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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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参数及结构核查 |
ABS、盘式制动器是否安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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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观与公告备案照片是否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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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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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值班车厢”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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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是否安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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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版是否固定,且不能翻转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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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若存在悬浮轴、可伸缩结构,是否存在大吨小标嫌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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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质量隐患或投诉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整改(如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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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一致性或大吨小标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整改(如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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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重设备精度及检定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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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核查 |
生产合格证主要信息与产品实际是否相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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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COC证书主要信息与产品实际是否相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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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或补充 检查记录 |
(如上述检查项目存在不符合,可在此栏记录实际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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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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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专家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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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部门 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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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等部门 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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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主体责任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货车产品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简称“五类货车”)产品的一致性和质量水平,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消除五类产品“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违规生产等违法行为,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50号令)文件精神,落实50号令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的有关要求而签订本责任承诺书。
责任承诺书表明企业既是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法律责任主体,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项活动中除了满足市场或客户需求做好车辆产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服务外,还充分考虑车辆产品尤其是五类货车产品安全性高和特殊性强的特点,本着依法经营、精益生产、规范服务、合规管理的原则做好企业日常经营。在此,本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郑重承诺如下:
1. 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规范运营的各项制度和管理体系,规范经营生产管理流程,确保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管理要求。
2.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创新,设计开发符合市场及客户需求的产品,同时确保新开发的产品符合相应标准法规的要求以及产品《公告》管理政策要求。
3. 企业保持强烈的合规生产和质量意识,建立严格的产品一致性生产和质量保证能力,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法规及政策管理要求,为客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4. 企业严格遵照行业管理要求,自觉接受行业监管,严禁生产不符合标准法规的车辆产品,严禁参与、协助非法改装行为,严禁为外部车辆非法改装者提供便利,做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倡导者和拥护者。
为此,本企业将积极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企业全体经营者有义务也有责任率领企业为促进行业发展、净化行业市场、规范经营服务作出表率,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承诺单位代表(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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