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 号)和省经信厅有关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县、区经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请于2021年1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见附件3)纸质版一式五份、汇总表(见附件4)和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产业政策规划和原材料科)。
联系人:马斌,联系电话:3125101,电子邮箱:bbsjxwcyk@163.com。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 号)
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
3.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4.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