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为加快我市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和应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改善大气环境,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8〕63号)精神,市散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代拟了《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集意见建议。请于2月14日前将意见建设发送至我办邮箱(市经信委节能科)。
联系人:王京将;联系电话:2059893;邮箱:960629002@qq.com
2019年1月31日
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蚌埠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预拌砂浆概念)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交通、规划、工商质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对符合市区布点方案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六条(生产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七条(质量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统计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禁现时间和范围)自2019年7月1日起,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条(现场搅拌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一百吨的;
(四)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一条(现场搅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驾驶员管理)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道路限速、限行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处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处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第十七条 (处罚)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委对《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了座谈会。
市住建委建管局、市经信委节能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代表等参加了会议。
结合座谈会和单位意见征集情况,现将征集反馈情况公示如下:
1.住建委建管局刘玉林总工程师提出意见建议:
(1)其只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没有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权限,禁现时限越早越好;
(2)禁止预拌砂浆现场搅拌应该设置过渡期,可按工程性质逐步推进;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要提前做工作,避免供应脱节和质量不稳定;
(4)在建设的工程部分可以更改设计、施工方案。
2.绿色青山建材公司茅广民汇报:
预拌砂浆有国家标准,有不同强度等级,可以根据设计要求自动配料,其产品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质量检测。
3. 市建筑设计院洪善政提出意见建议:
建议设立禁止预拌砂浆现场搅拌应该设置过渡期,设计等方面在实施前执行。
4. 市信业监理公司杨辉敏提出意见建议:
建议禁止砂浆现场搅拌应该设置过渡期,考虑新老工程交替的问题。
5. 中建八局杜世学提出预拌砂浆存在离析、强度太大等质量问题和砂浆供应不足、砂浆价格偏高的等担忧。
6. 市图审中心吴总指出绿色建筑等建设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是必要项,蚌埠市绝大部分设计图纸已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管理办法》征求了11个市直单位意见,其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和市公共资源局等7家单位无意见,市国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等4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 |
反馈意见 |
采纳意见 |
一、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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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议改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将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范围。” |
部分采纳。因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无需将职责一一列出。且住建部门具有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和生产企业扬尘以及监理验收等职能。“将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范围”的建议已写入办法第十二条。 |
2 |
第十五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
建议改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经信委)会同市工商质监部门和住建部门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经信委)进行处罚。” |
采纳 |
二、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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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十五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
建议调整处罚机关。 |
采纳 |
三、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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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七条(质量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
一是增加“生产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试验检测场所,便于对每批次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控制及质量验证”;二是建议明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质量责任。 |
未采纳。 原因:一是“生产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试验检测场所,便于对每批次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控制及质量验证”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时有要求,不在此赘述;二是“明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质量责任。”原文中已有论述。 |
2 |
第十三条(驾驶员管理)原文:“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道路限速、限行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
建议修改为:“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道路限速、限行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
采纳 |
四、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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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九条(禁现时间和范围)自2019年7月1日起,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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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市区建成区”范围; |
未采纳。因市区建成区由住建、规划等部门确定,每年都会有所调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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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取得应合法合规。 |
未采纳。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取得应合法合规是企业设立、生产的基本条件,无需在此赘 |